石家庄铁道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选聘办法(修订)

石家庄铁道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选聘办法(修订)

(铁大研〔2020〕71号)

 

        第一条  为满足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以下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实践型、应用型人才培养需要,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采取双导师指导方式,实行校内导师指导为主的导师负责制,校外导师作为第二导师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

        第三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选聘要与专业实践环节紧密结合,尽量从专业实践基地选聘,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校外导师同时应是其专业实践指导教师。

        第四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任职的基本条件:

        (一)了解和认同国家、学校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愿意为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事业做出贡献,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硕士研究生指导工作,聘任年龄截止到58周岁。

        (二)具有本专业学位类别所对应或相近行业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水平的技术(管理)岗位职务(需提供相关业绩支撑材料),且45岁以下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能提供研究生学位论文所需实践场地、经费等方面的支持。

        (三)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工作业绩突出,在相应行业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与我校签订研究生专业实践基地共建协议,经单位推荐者,选聘时优先考虑。

        (四)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论文或有正式出版的著作,或有厅局级以上鉴定的科研成果。

        第五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的遴选、聘任工作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选聘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专业学位企业指导教师申请表》,向相关专业学位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

        (二)审定和备案。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和认定,并将有关材料汇总报送研究生学院备案。

        (三)颁发聘书。学校统一给专业学位校外导师颁发聘书,聘期3年。到期后由培养单位对其导师资格进行重新审定,审定合格者可以继续聘任。

        第六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的职责与义务:

        (一)与校内导师合作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共同负责为专业学位研究生从事课题研究及专业实践创造必要的条件,包括提供工程资料、实验场地、仪器设备、专业实践经费等。 

        (二)参与审查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选题报告和研究方案,并指导该方案的实施。

        (三)参与指导学位论文以及学位论文的评审工作。

        (四)推荐本单位优秀的在职人员报考我校研究生。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