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铁道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铁大学位〔2024〕14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提高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和《石家庄铁道大学章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设立石家庄铁道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委员会”),下设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简称“学位分委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校学位办”)。
第三条 校学位委员会和学位分委会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民主、科学、公正的议事原则,严格遵守议事程序,实行民主表决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校学位委员会由学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4人,总人数为不少于9人的单数。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在分管本科教学、研究生培养、学科和科研的校领导中产生,委员由负责学校学科、科研和学位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学生培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代表组成。每届任期4年,因工作需要,经主席同意,可提前或延期启动换届工作。
第五条 学位分委会成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设主席1人,一般应由校学位委员会委员担任,副主席1-2人,总人数应为不少于9人的单数,另设秘书1-2名。每届任期4年,因工作需要,经学位分委会主席同意,可提前或延期启动换届工作。
第六条 校学位办挂靠研究生学院,主任由研究生学院主要负责人兼任,成员由负责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研究生和留学生管理的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校学位委员会换届成员名单由校长提名或由校长委托校学位办组织推荐,按学校议事程序确定后公布。委员在任期内可以调整,其中职务委员在任期内因退休、离职、职务变动等不能或不宜继续担任,新任人员自然替补为委员,不需审议;非职务委员在任期内因退休、离职、职务变动等不能或不宜继续担任,由校学位办提出调整申请,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公布;主席在任期内因职务变动等不能继续履职,由学校主要负责人代理主席职务,校长正式任命后自动担任主席。
学位分委会换届成员名单由学位分委会主席提名,报校学位办合规性审核,由培养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报校学位委员会主席同意后,由培养单位发文公布并报校学位办备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校学位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四)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五)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六)审定学校优秀学位论文(含规定的实践成果)名单;
(七)审议研究生导师资格名单和撤销导师资格名单;
(八)指导、监督学位分委会工作;
(九)检查、监督学位授予质量;
(十)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第九条 学位分委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所负责范围内有关学位的办法、标准和实施细则等;
(二)审议学位授权点的增列、调整、撤销以及学位点建设等事宜,报校学位委员会审议;
(三)审核学位申请人资格和答辩资格,审核学位论文(含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审议并做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委员会审议;
(五)评选和推荐校级及以上优秀学位论文(含规定的实践成果),报校学位委员会审议;
(六)审核拟聘研究生导师资格名单,作出撤销导师资格的建议,报校学位委员会审议;
(七)审定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
(八)审定有关研究生招生专业方面的特殊要求;
(九)调查和核实各类学位事项中的申诉和异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十)做好校学位委员会交办或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第十条 校学位办主要职责
(一)负责处理校学位委员会的各项日常工作,组织召开校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
(二)组织制订和宣传学位管理有关政策;
(三)组织协调全校各类学位审核和信息上报工作;
(四)组织协调校学位委员会和学位分委会的换届工作;
(五)处理校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校学位委员会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如遇工作需要,可由校学位办报请校学位委员会主席同意,另行召开会议。各学位分委会可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行。审议重大事项时,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议事项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闭会期间,授权主席、副主席或校学位办处理有关紧急事项,并向其后举行的校学位委员会或学位分委会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和决定相关事项,应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就有关重大问题做出决定时,应经过全体委员充分讨论和民主协商,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四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听取相关人员的汇报、意见和建议。列席人员可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委员不得无故缺席或委托他人参加全体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向主席请假,并将请假情况告知校学位办。对于无故不参加全体会议或全年超过2次未参加全体会议的委员(经主席批准的重要公务活动除外),主席可提出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六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或者有可能影响审议公正性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关的事项时,相关委员必须主动申请回避。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依据章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应正确运用权力,公正、公平地发表评审意见,并对委员会会议讨论和议决的未公开事项保密。
第十七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形成记录或纪要,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位分委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工作规程,报校学位办及对应学位管理职能部门审核备案,以培养单位名义发文公布后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202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以往相关文件内容与此文件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上级相关文件相悖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石家庄铁道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