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铁道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铁大学位〔2024〕14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国家相关法律和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可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按照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等授予。学校可授权学位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类别以上级批准为准。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中国公民,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习或者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接受教育,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可以申请学校相应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对申请学位的境外个人,依照本实施细则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等条件和相关程序授予相应学位。
第四条 学校设立石家庄铁道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委员会”),下设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分委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具体见《石家庄铁道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根据工作范围和职责由学校相应学位管理职能部门分别负责中国公民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研究生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以及境外人员的学位管理工作。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 中国公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
(一)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达到下列要求的可申请学校学士学位:
1.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满相应学分,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2.较好地掌握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3.必修课(集中实践环节除外)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
(二)因成绩原因已办理结业或已毕业但因平均学分绩点不满足学士学位授予要求的,允许其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重修相应课程,达到学士学位授予要求的,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逾期学校不再受理其学士学位申请。
第六条 中国公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
(一)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且达到下列要求的,可申请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
1.申请人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能够较好地掌握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并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
2.必修课(集中实践环节除外)平均分不低于70分;
3.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达到3分(5分制)及以上;
4.外语水平符合《石家庄铁道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认定办法》要求。
(二)已取得毕业证书但不满足上述学位申请要求的,在毕业后一年内且未超最长学习年限的情况下,达到上述学位申请要求的,可提出学位申请。
第七条 境外人员
(一)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且达到下列要求的,可申请学校学士学位:
1.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满相应学分,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2.较好地掌握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3.必修课(集中实践环节除外)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
(二)已取得毕业证书但不满足上述学位申请要求的,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上述学位申请要求的,可提出学士学位申请。
第三章 硕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八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达到下列要求的可申请学校硕士学位:
(一)申请人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通过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表明已掌握了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学术学位)和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
(二)学位论文或规定的实践成果应在导师或导师组的指导下独立完成,其开题、中期考核、学术不端行为检测、评审和答辩等环节符合要求或考核合格。
(三)成果条件。具体由培养单位根据《石家庄铁道大学研究生培养工作管理办法》,结合学位点情况确定是否提出与学位论文(或规定的实践成果)密切相关的成果条件,若有成果条件,成果应以“石家庄铁道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须经学位分委会审议通过,报学校相应学位管理职能部门审核备案,以培养单位名义发文公布后方可执行。
(四)硕士研究生达到学制时间且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不满足学位授予条件,但满足毕业条件可以申请毕业,在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可以申请硕士学位。
第四章 博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九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达到下列要求的可申请学校博士学位:
(一)申请人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通过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表明已掌握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学术学位)和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
(二)学位论文或规定的实践成果应在导师或导师组的指导下独立完成,其开题、中期考核、学术不端行为检测、预答辩、评审和答辩等环节符合要求或考核合格。
(三)成果条件。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术研究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在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具体由培养单位根据《石家庄铁道大学研究生培养工作管理办法》,结合学位点情况提出与学位论文(或规定的实践成果)密切相关的成果条件,须经学位分委会审议通过,报学校相应学位管理职能部门审核备案,以培养单位名义发文公布后方可执行。
(四)博士研究生达到学制时间且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不满足学位授予条件,但满足毕业条件可以申请毕业,在8年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申请博士学位。
第十条 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申请人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水平,且学位申请人尚未获得过本单位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经学位申请人同意,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校学位委员会审定。
第五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学位申请人根据学校相关学位管理职能部门通知要求提交学位申请及相关材料,未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受理。自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学校学位管理职能部门或培养单位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将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拟定名单。培养单位接收学位申请的,由培养单位对照本细则和相关要求,全面审核本单位学位申请人的材料,提交学位分委会会议审议,拟定建议授予学位和不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报学校对应学位管理职能部门。学位管理职能部门接收学位申请的,由学位管理职能部门审核后直接报校学位委员会。
第十四条 学位授予。学位管理职能部门对申请学位名单进行复核和汇总,提请校学位委员会审议,根据校学位委员会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学位管理职能部门按照上级要求做好学位授予信息即时准确报送和备案工作。
第十五条 学位材料存档。各学位分委会所在单位和学校学位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按要求保存学位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学位论文(或规定的实践成果)等档案资料;博士学位论文(或规定的实践成果)应当同时交存国家图书馆和有关专业图书馆。
第十六条 涉密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及学位授予过程应当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保密管理。
第六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十七条 学校加强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全过程质量管理,定期对各培养单位学位授予工作质量进行评估和抽检,同时积极配合上级对学位论文(或规定的实践成果)的抽检工作,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单位,将采取工作约谈、减少招生、停止招生、撤消专业等措施。对学位获得者采取约谈、通报工作单位等处理,问题严重的由校学位委员会给予撤销学位处理。
第十八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学位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不再接受其在学校申请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四)校学位委员会认为不能授予学位或需要撤销学位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 异议处理
第十九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对应学位管理职能部门申请学术复核,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具体以对应学位管理职能部门的要求为准。
第二十条 学位分委会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一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程序,按照《石家庄铁道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预防和处理办法》执行。涉及学位的调查处理,按以下程序审议:
(一)校学术委员会委托学位分委会所在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并形成报告,学位分委会会议审议后,向校学术委员会和校学位委员会提交审查和处理意见的报告。
(二)校学位委员会审议学位分委会报告,按程序表决并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出具的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电子邮件或其他网络发送方式送达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本人;无法取得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对应学位管理职能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由校学位委员会责成学位分委会或专门复核组进行核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予答复或做出复核决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学校不予补发。经学位获得者申请,学校相应学位管理职能部门核实后,根据上级要求程序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境外授予学位的,依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在学术或者专门领域、在推进科学教育和文化交流合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对世界和平与人类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个人,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原《石家庄铁道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铁大学位〔2018〕54号)同时废止,以往相关文件内容与此文件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若与上级相关文件相悖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石家庄铁道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办具体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