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铁道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管理办法(2025.3.1施行)

石家庄铁道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管理办法

(铁大研〔2024〕13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研究生学位论文或规定的实践成果(以下统称“学位论文”)管理,完善学位授予质量保证体系和监控体系,提升学位论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等国家和河北省相关法律和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申请学校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作者。学位论文工作主要包括开题、中期考核、预答辩、格式审查及学术不端行为检测、评阅和答辩等环节。

第三条 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学位论文类型可以采用研究类论文或调研报告、案例分析报告、产品设计(作品创作)、方案设计等实践成果形式。学术型学位论文以体现创新性、系统性、科学性的研究类论文为主;专业型学位论文以突出技术性、实用性、先进性的实践成果为主。

第四条 学位论文观点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学位论文选题应符合专业特征,在本学科(类别)范围内选择研究问题;学位论文撰写必须坚持学术道德,符合学术规范,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 研究生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作为学校学位管理职能部门,分别负责申请学校学位的中国公民和境外个人的学位论文管理工作;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各学位点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开题

第六条 研究生入学后应在导师指导下,通过查阅文献、收集资料、调查研究和实验等方式选择本人的研究课题,学位论文选题时间应不迟于第二学期末。培养单位可以根据学位点实际提出阅读文献的具体要求。

第七条 学位论文开题以提交开题报告并通过开题答辩视为完成。硕士生开题一般在第三学期末之前完成,完成开题后一般不少于一年方可答辩;博士生开题一般在第四学期末之前完成(直博生为第五学期末之前),完成开题后一般不少于一年半方可答辩。为鼓励研究生尽早进入学位论文研究,各培养单位可自行确定开题时间并报学位管理职能部门备案。

第八条 研究生应在广泛阅读文献、资料和实际调查研究等工作的基础上,综合提炼后形成开题报告,相关要求以培养单位规定为准。开题报告经导师审查同意方可申请开题答辩。开题答辩会应提前在网站或校内公告栏公布开题答辩的学位论文题目、答辩人、指导教师、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时间和地点等信息。申请“秘密”级及以上的学位论文应在论文开题前办理保密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涉密要求组织开题答辩会。

第九条 各培养单位按要求成立开题答辩委员会,硕士生开题答辩委员会一般由不少于3名(奇数)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或硕士生导师组成;博士生开题答辩委员会一般由不少于5名(奇数)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或博士生导师组成,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2人(专业学位的校外行业专家不少于1人)。

第十条 研究生导师应列席所带研究生的开题答辩会,听取专家的评议意见,但不能作为开题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十一条 开题答辩应包含研究生汇报和专家质询等环节,一般不少于20分钟。

第十二条 答辩委员会对研究生的选题论据是否充足,选题难易程度是否合适、研究方案是否可行、时间安排是否合理等方面做出评价,并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开题答辩委员会委员独立评分,全体成员平均分和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评分均为60分及以上方为开题通过,否则为不通过。

第十三条 开题通过后,研究生须在导师指导下,根据答辩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和完善开题报告,然后进入学位论文工作阶段。如开题不通过,研究生应在限定时间内,经导师同意重新申请开题答辩。

第十四条 开题通过后,原则上一般不应再随意改题,如有特殊原因对选题和内容有较大改动者,须由研究生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签署意见报培养单位备案,重新组织开题答辩,开题通过时间以最后一次答辩通过时间为准。

第十五条 在规定时间内,研究生无故不参加开题答辩,视为开题不通过。学位论文无开题报告或开题答辩不通过的,不得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 开题工作结束后,培养单位将答辩委员会签字的答辩记录表存档,开题结果和成绩等按照学校要求登记、报送和留存,并作为后期答辩资格审查的依据。

第三章 中期考核

第十七条 所有研究生学位论文均需通过中期考核环节,最终以提交的中期考核表和中期考核成绩作为考核结果。硕士生中期考核正常在第四学期完成,一般在开题通过半年后进行。博士生中期考核正常在六学期(直博生第七学期)完成,一般在论文研究工作中期、并按要求取得一定成果后进行,具体时间由导师根据博士生论文进展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中期考核组应召开答辩会,硕士生考核组成员一般由不少于3名(奇数)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或硕士生导师组成;博士生考核组成员一般由不少于5名(奇数)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或博士生导师组成,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2人(专业学位的校外行业专家不少于1人)。

第十九条 中期考核主要检查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后的进展情况,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一)目前完成情况,是否按开题报告的计划进度完成。

(二)完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方法。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是否能按时完成。

(四)取得学术或实践成果情况。

第二十条 考核组根据研究生汇报和学位论文的完成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考核组成员独立评分,全体成员平均分和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评分均为60分及以上方为通过,否则视为不通过。

第二十一条 中期考核不通过的,研究生须在导师指导下进行调整和改进后再次申请考核。对于无故不按期参加中期考核或两次中期考核均不通过的,视为中期考核“不通过”,则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培养单位组织好研究生中期考核材料的报送、审核、存档和中期考核成绩登记等工作,为后期答辩资格审查提供依据。

第四章 预答辩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预答辩应在正式答辩评阅送审前进行。硕士学位论文是否开展预答辩由培养单位确定;所有博士学位论文均须通过预答辩。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撰写后,本人提出预答辩申请,经导师同意后,报培养单位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各培养单位按要求成立预答辩委员会。硕士生预答辩委员会一般由不少于3名(奇数)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或硕士生导师组成;博士生预答辩委员会一般由不少于5名(奇数)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或博士生导师组成,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2人(其中专业学位的校外行业专家不少于1人)。应设置答辩秘书1名,负责预答辩记录。

第二十六条 预答辩会应提前在网站或校内公告栏公布参加预答辩的学位论文题目、答辩人、指导教师、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时间和地点等信息,涉密论文应严格按照涉密要求组织预答辩会。研究生导师应列席所指导研究生的预答辩会,听取专家的评议意见,但不能作为预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七条 预答辩委员会根据研究生汇报和学位论文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答辩时间和要求以培养单位要求为准。预答辩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分,全体成员平均分和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评分均为60分及以上方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

第二十八条 预答辩通过的,研究生按照预答辩意见修改学位论文,经导师审定后方可参加正式答辩前的评阅送审。首次预答辩不通过的,在规定送审时间前能完成修改的,经导师同意,可申请二次预答辩。无故不按期参加预答辩或预答辩最终结果为不通过的,须延期参加下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申请,若延期超过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对预答辩未通过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预答辩结束之日起3日内,向所在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结果报学位管理职能部门备案。

第五章 格式审查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第三十条 学位论文在评阅送审前,培养单位组织专家或利用检测系统进行格式审查,格式审查通过后由学位管理职能部门组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研究生正式答辩后提交的最终版学位论文须再次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第三十一条 学位论文在送审前的学术不端行为检测,一般进行初检和复检两个环节,文字复制比(去除本人成果,下同)按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一)初检小于20%(不含)的,视为检测通过,可进行评阅送审。

(二)初检介于20%和30%之间(含20%,不含30%)的,研究生须在导师指导下,能在规定时间内修改完成的,可以申请复检。

(三)初检超过30%(含)的,由培养单位根据本单位实施细则或要求确定是否同意复检。

(四)复检小于20%(不含)的,可进行评阅送审。

(五)复检超过20%(含)的,须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延期参加下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申请,若延期超过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其中复检介于20%和30%之间(含20%,不含30%)时,若本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可提出复议申请,导师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议,决定是否同意继续评阅送审。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正式答辩后所提交最终版学位论文的学术不端检测,文字复制比小于20%(不含)可以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文字复制比超过20%(含)的,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确定是否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提交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审议报告;不同意提交的,研究生须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延期参加下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申请,若延期超过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毕业后,接受上级或学校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若抽检结果为问题论文或抽检文字复制比超过20%(含)的,由所在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该论文的学术水平和学术规范性进行再次评定。若分委员会作出撤销学位决议,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同意撤销学位将按相关程序办理手续,并不再接受其在学校申请此学位。

第三十四条 学位论文的文字复制比检测仅作为检查学术不端行为的辅助手段。学位论文作者要坚守底线,导师要恪尽职责,严格把关,坚决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若被发现其学位论文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审议表决不授予或撤销其学位,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六条 学位论文作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结果报学位管理职能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章 评阅

第三十七条 申请学校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必须送专家评阅并通过后方可参加答辩。学位论文实行盲审评阅,学位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委托第三方送审评阅,培养单位负责自送评阅,学校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对盲审评阅专家名单保密。

第三十八条 送审前,学位论文作者应对论文从封面到最后通篇做信息隐匿处理,不得出现任何反映论文作者姓名、导师姓名及评阅人的相关信息,不应含有致谢、后记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 评阅专家要求

(一)硕士学位论文至少经2位专家评阅,专家应为硕士生导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本专业领域专家,评阅结果作为参加正式答辩的资格认定。培养单位可根据实际最多安排1位专家进行自送评阅,但需提前报学位管理职能部门备案,若未备案均由学位管理职能部门委托第三方送审评阅。

(二)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包括预答辩评阅和正式答辩评阅,专家应为博士生导师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本专业领域专家。其中预答辩评阅由培养单位从导师推荐的4位专家中任意抽选2位进行自送评阅,评阅结果作为参加预答辩的资格认定;正式答辩评阅由学位管理职能部门委托第三方至少经3位专家评阅,评阅结果作为参加正式答辩的资格认定。

第四十条 评阅专家人数和评阅送审形式可以根据每年的实际进行调整,若有调整由学位管理职能部门组织会议研究确定后向研究生发布,提前毕业的评阅专家人数另行规定。各培养单位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评阅实施细则或相关要求,一般不低于本文件标准,报学位管理职能部门审核备案后向研究生发布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申请保密的学位论文应提前办理审批手续按保密程序送专家评阅,导师应同时提供允许知悉该论文涉密内容的评阅专家名单,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评阅人数的3倍。学位管理职能部门组织培养单位在符合保密要求的情况下,任意抽选专家进行送审评阅。

第四十二条 学位论文的专家评阅意见分为:A.同意答辩(80分及以上);B.修改后答辩(70-79分);C.较大修改后答辩(60-69分);D.不同意答辩(60分以下)。学位论文盲审评阅意见结果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论文评阅结果全部为A的,需要根据评阅意见修改的,论文作者提交书面修改情况表,经导师审核签字后,通过相关审批后可参加答辩。

(二)论文评阅结果有B或C的,论文作者根据评阅专家提出的意见对论文进行详细修改,并提交书面修改情况表,经导师审核签字后,通过相关审批后可参加答辩,达到三分之二评委评阅结果为C的,培养单位应组织专家进行严格审查,通过审查后方可参加正式答辩。

(三)论文评阅结果有D的,记为1次送审不通过,本次不能参加答辩,论文作者根据评阅专家提出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延期参加下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申请,若延期超过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论文评阅复议。若论文作者或导师对评阅结果有异议,须于评阅结果返回后3日内(特殊情况没有时间复议送审的,直接参加下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申请),向所在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议,同意复议的报送学位管理职能部门,由学位管理职能部门委托第三方再次送审评阅(其中硕士论文送3位专家评阅,博士论文送4位专家评阅),评阅结果有D的,记为1次送审不通过,学位论文须进行修改,延期参加下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申请,若延期超过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在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内,从第2次送审评阅起,由学位管理职能部门委托第三方送审评阅(保密学位论文和预答辩前送审评阅除外)。

第七章 答辩

第四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方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一)思想政治品德合格。

(二)在授学位前能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学分及各实践环节符合相关要求。

(三)学位论文格式符合学校统一标准。

(四)学位论文评阅通过。

第四十六条 各培养单位按要求成立答辩委员会。

(一)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奇数)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或硕士生导师组成,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1人(专业学位的校外行业专家不少于1人)。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应由学校人员担任,负责答辩记录。

(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奇数)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或博士生导师组成,半数以上应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2人(专业学位的校外行业专家不少于1人)。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应由学校人员担任,负责答辩记录。

(三)答辩申请和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应由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答辩会公布前须报学位管理职能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导师应列席所指导研究生的答辩会,听取专家的评议意见,但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学位申请人原则上不得参与答辩委员会的组织、接待等工作。

第四十八条 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以外,答辩应当公开举行。答辩会应至少提前3天在网站或校内公告栏公布参加答辩的学位论文题目、答辩人、指导教师、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第四十九条 学位申请人应按答辩委员的人数准备好学位论文以及答辩会所需其他资料,由培养单位或答辩秘书提前将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成员审阅,并准备评分表格等材料。

第五十条 答辩程序一般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答辩委员会安排专人宣读答辩委员会名单。

(二)主席主持答辩会,宣布答辩会开始及相关要求。

(三)答辩人汇报,主要介绍本人基本情况,如简历、课程阶段的学习成绩、论文主要内容和送审后的详细修改情况等,硕士生一般20分钟以上,博士生一般40分钟以上。

(四)委员提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同意参会人员也可提问),学位申请人答辩,硕士生一般20分钟以上,博士生一般40分钟以上。

(五)答辩人退场,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就学位申请人是否通过答辩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讨论并通过答辩决议书内容。

(六)答辩会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七)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第五十一条 答辩决议

(一)答辩委员会成员根据学位申请人的论文内容和答辩情况独立评分投票表决(60分及以上视为同意;低于60分视为不同意),全体成员平均分和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评分均为60分及以上视为答辩通过,否则视为答辩不通过。

(二)答辩委员会就学位申请人是否通过答辩形成决议并当场宣布,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三)答辩秘书根据各位委员的评分计算出论文答辩平均分和学位论文综合得分。综合得分计算公式=论文答辩平均分*60%+专家评阅平均分*40%(结果四舍五入取整)。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方可申请评选校级优秀学位论文。

(四)答辩委员会对评阅中超过50%评阅人评分低于70分的论文,要进行严格审查,增加提问时间,需要修改时间较长的,可作出不通过的决议。

(五)答辩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以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改,重新申请答辩,若超过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若对答辩委员会的决议有异议,可在答辩结束后3日内向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结果报学位管理职能部门备案。若仍有异议的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五十三条 答辩结束后,学位申请人根据评阅人的意见和答辩委员的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填写学位论文修改情况表,经导师全面审核,意见为仍需修改且无法按时提交本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的(若学位申请人有异议,培养单位应组织原答辩委员会进行审阅给出意见),延期参加下批学位申请答辩,如延期超过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最终以下次答辩结果为准;意见为同意的,学位申请人应将所有学位申请材料进行规范整理,与修改后的学位论文电子版按要求上交。

第五十四条 各培养单位对学位申请人的研究生课程成绩、学位论文评阅结果、论文答辩以及最终版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等全部材料进行审查,无异议后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建议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

第五十五条 培养单位按要求将申请学位的相关材料报学位管理职能部门,由学位管理职能部门整理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在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核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

第五十六条 各培养单位将学位论文的开题、中期考核、格式审查、学术不端行为检测、预答辩和答辩等过程材料进行分类存档,同时组织研究生按要求向校图书馆单独提交材料。学位管理职能部门将学位(毕业)审批材料和学位论文集中交学校档案馆和校外其他有关单位存档,其中博士学位论文应同时交存国家图书馆和有关专业图书馆。学位论文一经存档一般不允许再修改替换。

第五十七条 因某种原因超过学制且未达到最长学习年限期间,没有参加答辩、答辩不通过或答辩通过但最终版论文尚需继续修改的,应按学位管理职能部门通知要求申请延期毕业(答辩),经导师同意,培养单位审核通过后报学位管理职能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未申请的将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有关研究生学位授予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年春季学期末和秋季学期末召开。每年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增开有关研究生的学位会议,具体以通知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执行,原《石家庄铁道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管理办法》(铁大研〔2022〕9 号)同时废止,以往相关文件内容与此文件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本办法若与上级相关文件相悖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