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铁道大学研究生培养工作管理办法
(铁大研〔2024〕14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研究生培养工作,推进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河北省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公民在学校就读的研究生(含博士生和硕士生)。
第三条 研究生培养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研究生学院作为职能部门负责培养环节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培养单位(含研究生培养的学院、系、所、室等,下同)负责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实践环节、学位论文或规定的实践成果(以下统称“学位论文”)、学生和导师等具体培养过程的执行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学习年限与培养方式
第四条 博士生学制一般为4年(直博生为5年)。成绩优秀的博士生,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经个人申请,学习年限可提前为3年(直博生为4年);超过学制的博士生,经个人申请可延期毕业,全日制博士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下同)不超过6年,直博生和非全日制博士生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8年。若有调整以《石家庄铁道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为准。
第五条 硕士生学制一般为3年(个别专业学制为2.5年,具体以当年录取数据为准)。成绩优秀的硕士生,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经个人申请,学习年限可提前为2年;超过学制的硕士生,经个人申请可延期毕业,全日制硕士生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4年,非全日制硕士生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5年。若有调整以《石家庄铁道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为准。
第六条 研究生每学年由学校统一组织学籍审核注册,每学期由培养单位审核并对研究生证进行注册。原则上不受理在校研究生转专业或转学申请,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开展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关休学、复学和退学等事宜按照《石家庄铁道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研究生培养采取课程学习,科学研究(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相结合的培养方式。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鼓励以稳定的学术团队组成的导师组集体指导,导师组应明确第一导师,导师组其他成员协助进行指导。导师组成员应由研究生导师提出申请,培养单位审批,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三章 培养方案与培养计划
第八条 培养方案一般按一级学科(类别)制定,各专业的全国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如果有指导性培养方案的,应以其为基础制定和修订,没有的应以本办法要求为准。培养单位在制定和修订培养方案前,应进行充分调研和论证,其中专业学位培养方案应邀请校外企业专家参与。培养方案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培养单位分管领导批准,报研究生学院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培养方案一般包括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培养方式、学制、课程设置、学分要求、学位论文和其他要求(如专业实践、科研实践、文献阅读、学术活动)等方面内容。
第十条 培养目标应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创新型、应用型、复合型等高层次专门人才,结合学科(类别)实际,培养目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政治思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高尚的道德情操、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科学严谨求真务实的学习态度和工作作风。
(二)学业水平。对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理论知识、相关的人文社科知识和现代信息技术知识等方面的掌握程度提出要求。
(三)学术水平或专业水平。对行业发展方向、国内外学术研究动态,学术水平(或专业水平)、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用于科研及学术交流的外国语掌握程度等方面提出要求,明确培养目标。其中学术学位侧重对学术水平提出要求,专业学位侧重对专业水平提出要求。
(四)身心素质。结合专业实际,对研究生应具有强健的体魄,健康的心理,具有有效应对和处理复杂社会问题的能力方面提出要求。
第十一条 专业研究方向应充分考虑适应国家需要和社会需求,把握学科发展趋势,结合本学科和学校实际,设置科学、规范、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设置的方向数量要适当,应符合国家相应学科的要求。同时应注意根据新兴学科、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发展,有计划地进行定期调整。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应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充分体现因材施教的原则,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由导师与研究生本人共同制定并按要求程序完成提交。博士生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学习一般按半年时间安排;硕士生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学习一般按一年时间安排。培养计划经导师同意,培养单位审核后报研究生学院备案,研究生、导师和培养单位各存一份。
第十三条 个人培养计划确定后,研究生和导师均应严格遵守。因故必须变动的,须经导师同意,在开课两周内填写培养计划调整表,经培养单位审核同意,报研究生学院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课程设置及考核要求
第十四条 博士生个人培养计划一般设置学位课、非学位课、实践环节和学位论文环节。各专业全国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有指导性培养方案时,应参照其相关要求制定,没有指导性培养方案时,学术学位博士生在校期间至少应修读13学分,直博生至少应修读36学分,专业学位博士生至少应修读19学分。个人培养计划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具体学分和课程设置以培养单位要求为准。
(一)学位课包括公共课、基础理论课和专业核心课等,一般不少于8学分,其中公共课中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要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二)非学位课包括专业类和公共类课程,一般不少于1学分。
(三)实践环节。学术学位实践环节一般为4学分,专业学位一般为10学分。实践环节一般包括学术活动与专题讲座(一般3学分)、社会实践活动(含劳动教育)(一般1学分)、体育活动(不计学分)、专业实践(专业学位必选)(一般6学分)等。
(四)学位论文环节。一般包括开题、中期考核、预答辩、答辩等环节,全部环节必须完成。学位论文环节不计学分。
(五)培养方案要求跨学科或以同等学力考取的博士研究生需要补修2门硕士阶段主要课程的,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选课,可采取跟硕士生班级听课或自学方式进行学习。补修课程不单独开课,不计学分,由培养单位负责协调向研究生管理系统新增课程和上传成绩,成绩不合格的不能毕业。
(六)直博生可参照对应硕士生和博士生培养方案进行制定,其中硕士生阶段实践环节免修,由博士生阶段相应环节代替。
第十五条 硕士生个人培养计划一般设置学位课、非学位课、实践环节和学位论文环节。各专业全国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有指导性培养方案时,应参照其相关要求制定,没有指导性培养方案时,学术学位硕士生在校期间至少应修读26学分,专业学位硕士生至少应修读32学分。个人培养计划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具体学分和课程设置以培养单位要求为准。
(一)学位课包括公共课、基础理论课和专业核心课等,一般至少14学分,其中公共课中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要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二)非学位课包括专业类和公共类课程,一般不少于10学分。
(三)实践环节。学术学位实践环节一般为2学分,专业学位一般为8学分。实践环节一般包括学术训练(一般1学分)、社会实践(含劳动教育)(一般1学分)、体育活动(不计学分)、专业实践(专业学位必选,一般6学分)等。其中学术训练至少包括参加学术活动和学术论文(或项目研究、设计报告)写作训练等内容,由导师负责考核,具体要求由培养单位确定。
(四)学位论文环节。学位论文包括开题、中期考核、预答辩、答辩等环节。除预答辩可由培养单位根据实际确定是否必须完成外,其余环节须全部完成。学位论文不计学分。
(五)培养方案要求跨学科或以同等学力考取的硕士研究生需要补修2门本科阶段主要课程的,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选课,可采取跟本科生班级听课或自学方式进行学习。补修课程不单独开课,不计学分,由培养单位负责协调向研究生管理系统新增课程和上传成绩,成绩不合格的不能毕业。
第十六条 研究生课程应有教学大纲,明确规定本课程的教学目标、主要内容、学习要求、教学方式、考核方式、授课学时、实验学时、学分数、预备知识、教材与参考书目等。
第十七条 为使研究生有足够的时间自学,尽量减少讲授学时,鼓励开设内容新、学时少、实验性强的课程。课程一般按32或16学时安排,如基础理论类的学位课程特别需要的,学时可适当加大,但最多不超过64学时。每学期的课程安排一般不超过16学分为宜。课程一般以16学时记1学分。
第十八条 为了扩大研究生知识面,适应科学技术发展,特别是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的发展,鼓励研究生在完成培养方案的基础下,根据个人兴趣选修其他专业本科课程,在导师指导下列入培养计划,由培养单位负责协调向研究生管理系统新增课程和上传成绩,成绩不合格的不能毕业。此类课程按本科生的学分制办法收费。
第十九条 培养计划内的课程,研究生已经学习过本课程内容并取得了一定效果,可申请以自学方式学习,但应制订详细的自学计划报导师和任课教师同意,经培养单位审批,报研究生学院登记备案,直接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可获得相应学分(含平时成绩的课程,不计平时成绩直接将考核分数折算为百分制),导师要加强管理,严格监督。
第二十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缺勤超过规定学时三分之一(被批准自学除外)或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必须重修,重修获得的成绩将在学习档案上予以标注。
第五章 学位论文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或导师组的指导下独立完成,主要包括开题、中期考核、预答辩、格式审查及学术不端行为检测、评阅和答辩等环节,具体要求见《石家庄铁道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的全国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若有学位论文相关要求的,应参照其执行。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三条 正常毕业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毕业论文(即学位论文或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通过,准予毕业,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提前毕业
研究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按前述最低学习年限申请提前毕业。
(一)提前毕业条件
1.政治思想良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修养,在读期间没有受到学校或校外的通报批评和违规违纪处理。
2.课程成绩优异。已完成个人培养计划中规定的所有课程及实践环节,取得规定学分;全部课程无重修,单科成绩70分及以上,其中学位课单科成绩80分及以上。
3.业绩成果优异。在读期间,研究生应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本人第二)取得与学位论文密切相关的高水平成果,博士生至少2项,硕士生至少1项,成果应以“石家庄铁道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培养单位应结合专业实际设定成果条件(一般不应低于本条要求),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报研究生学院审核备案,以培养单位名义发文公布后方可执行。
4.送审答辩。提前毕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预答辩后由研究生学院委托第三方送审评阅(评阅专家比正常毕业的多1人),所有专家评阅分数不低于70分,且低于80分的不超过1人,方可参加答辩,否则按正常学制时间答辩。若送审不通过记为一次不通过记录。
(二)提前毕业手续。研究生至少提前半年(受理申请时间一般为每学期开学2周内),填写提前毕业申请表,经导师、辅导员同意,由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同意后由培养单位领导签字报研究生学院审核备案。
第二十五条 延期毕业
(一)延期条件。研究生超过学制时间但达不到毕业要求,无法正常毕业,可以申请延期毕业。每次延期时间按一年登记,若一年内达到毕业要求,可以参加临近批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的学位申请。若延期超过规定的最长年限,不予办理延期,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二)延期手续。学校一般每年春季学期末通知办理延期毕业手续,经导师、辅导员、培养单位批准同意后报研究生学院审核备案,无故不按时办理手续学校将按退学程序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结业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满2年及以上,且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开题,并取得成绩,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经本人申请,所在培养单位批准同意,报研究生学院审核备案,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肄业
研究生中途退学,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开题,但取得了部分课程成绩,经本人申请,所在培养单位批准同意,报研究生学院审核备案,由学校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即所学课程成绩单)。
第七章 学位授予
第二十八条 博士学位授予条件见《石家庄铁道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其中博士生在学校就读期间应至少取得2项与学位论文密切相关的代表性高水平成果,成果应以“石家庄铁道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具体成果要求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报研究生学院审核备案,以培养单位名义发文公布后方可执行。培养单位提出的成果要求,可参考但不限定以下内容:
(一)学术论文。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第一且无其他通讯作者),正式发表(含网络首发)与学位论文密切相关的高水平学术论文(申请学术学位至少1篇)。
(二)发明专利。获授权国家发明专利,署名第一或第二(导师第一)。
(三)著作。公开出版学术专著或译著,排名第一或第二(导师第一)(本人撰写或翻译不少于3万字)。
(四)科研项目。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并结题,排名第一或第二(导师第一)。
(五)科研奖励。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或社会科学)三等奖及以上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
(六)标准与工法。以本人贡献为主正式出版的国家级、省部级和行业企业标准或工法,排名第一或第二(导师第一)(仅限专业学位)。
(七)创新性实践成果。主持的重大工程或项目设计被采纳或智库政策建议被采纳等(仅限专业学位)。
(八)其他成果。独立撰写被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或省部级及以上领导批示或采纳、且与自身研究方向相近的报告或建议;经学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的专家评议为高水平代表性成果。
第二十九条 硕士学位授予条件见《石家庄铁道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其中成果条件由培养单位根据《石家庄铁道大学研究生培养工作管理办法》,结合学位点情况确定是否提出与学位论文(或规定的实践成果)密切相关的成果条件,若有成果条件,成果应以“石家庄铁道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须经学位分委会审议通过,报学校相应学位管理职能部门审核备案,以培养单位名义发文公布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条 学位授予程序一般包括个人申请、培养单位受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颁发学位证书等,具体以《石家庄铁道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为准。
第三十一条 各培养单位将学位论文的开题、中期考核、格式审查、学术不端行为检测、预答辩和答辩等过程材料进行分类存档,学位(毕业)审批材料存入研究生个人档案,同时组织研究生按要求向校图书馆单独提交学位论文。研究生学院将另一份学位(毕业)审批材料和学位论文等集中交学校档案馆和校外其他有关单位存档,其中博士学位论文同时交存国家图书馆和有关专业图书馆。学位论文一经存档一般不再修改替换。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达到学制时间且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不满足学位授予条件,但满足毕业条件可以申请毕业。毕业后在规定时间内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申请学位,具体以《石家庄铁道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为准。
第三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石家庄铁道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所列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情形之一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不再接受其在学校申请学位。
第八章 博硕分流管理
第三十四条 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生因下列原因不能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的,由导师或个人及时向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经培养单位认真考察后确属不能完成博士学业的,可转为硕士研究生培养、结业或主动退学,培养单位将结果报研究生学院备案。研究生学院将按相关学籍规定上报,并转为硕士生学籍或取消学籍。
(一)研究生身体原因无法继续攻读博士学位;
(二)中期考核未通过且经延期考核后仍未通过;
(三)导师认为不适合继续作为博士生培养且得到博士生同意;
(四)学校认定不适合继续作为博士生培养的其它原因。
第三十五条 直博生或硕博连读生转为硕士研究生培养后,不再享受博士研究生待遇,按照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执行。其全程在校学习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年,从正式批准的次月起按照硕士生标准缴纳学费并发放助学金,不参加当学年硕士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
第三十六条 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水平,且学位申请人尚未获得过学校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经学位申请人同意,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留学研究生(即境外个人在学校就读的博士生和硕士生)培养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中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以国际教育学院相关要求为准。
第三十八条 各培养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实施细则,须报研究生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审核备案后,以培养单位名义发文公布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石家庄铁道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铁大研〔2017〕57号)、《石家庄铁道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修订)》(铁大研〔2020〕71 号)和《石家庄铁道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的暂行规定》(石铁大校研〔2011〕42号)同时废止,其中2024级及以前研究生学位授予成果条件(见第七章)可由个人决定按原要求或本办法执行。以往相关文件内容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本办法若与上级相关文件相悖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