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铁道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培养工作,规范博士生培养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保证博士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石家庄铁道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二条  博士生培养目标是:拥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术修养,遵守法律法规,身心健康;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良好的科学素养和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及培养潜质,能够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具有严谨的科研作风,良好的合作精神和较强的交流能力;能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并具有一定的国际学术交流能力。

第二章 学习年限与培养方式

第三条  博士生基础学制为4年。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研修年限一般为3-5年,最长不超过6年。

第四条  博士生的培养方式采取导师负责制,鼓励组成导师组共同指导。导师组一般由导师与1-3名成员组成,导师组成员应由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担任。导师组成员应在开题报告提交前,由博士生导师提名、培养单位审批,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五条  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一般要求学位课在第一学年内完成。博士生的培养应以科学研究为主,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可以相互交叉。

第三章 培养方案与培养计划

第六条  培养方案是进行博士生培养工作、教学管理和质量检查的主要依据,博士生培养方案按照一级学科特点制定。

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培养方式及学制、课程设置与学分要求、学术活动、学位论文要求等。

培养方案应由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经培养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学院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七条 博士生导师应在博士生入学3个月内,根据本学科的实际情况和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研究方向和博士生的特点,制定培养计划,经培养单位审核后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博士生的培养计划是培养工作和学位授予工作的主要依据,培养计划确定后,博士生和导师均应严格遵守。因故必须变动已选课程的研究生,应经导师同意,在开课两周内填写培养计划调整表,报研究生学院审批。

第四章 课程学习及考核要求

第八条 博士生课程设置分学位课和非学位课两大类,学位课分为公共课、基础理论和专业学位课,非学位课分为选修课和必修环节。博士生在校期间应修最低学分为13学分。

学位课8学分,其中政治理论课2学分,外国语2学分,基础理论课和专业学位课4学分;选修课不少于1学分。各学科可在不低于最低学分要求的基础上,规定本学科的课程学分要求。

必修环节4学分,包括学术报告2学分(至少参加8次)、学术会议1学分(作2次学术报告)和开题报告1学分。

第五章 学位论文

第九条 撰写学位论文是博士生培养的重要环节,是对博士生进行科学研究或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全面训练,是培养博士生创新能力、运用所学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的过程,也是申请和授予学位的基本依据。

第十条 论文选题和开题报告

博士生的学位论文选题时间应不迟于第二学期末,开题报告一般应在第四学期末完成,最迟距申请答辩日期不少于一年半。

开题报告会应公开举行。博士生提出开题申请,由导师和学院分别对其进行审查通过后,方可组织开题报告会。开题报告会专家组由至少5名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组成,其中博士生导师不少于3人,校外专家不少于1人。导师必须参加开题报告会。

开题报告通过后,原则上一般不应再随意改题,如有特殊原因需对选题有较大改动者,须由博士生写出书面申请,经导师签署意见报培养单位备案,并应及时重新做开题报告,开题报告时间以最后一次通过开题报告时间为准。博士生开题报告未通过,专家组应指出其问题所在,并与导师协商、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重新做开题报告。重新开题的报告会,应由同一专家组的全部或部分成员参加。

开题报告应包括:研究课题的来源和选题依据,对国内外有关文献的查阅、分析,有关领域的最新成果、发展动态及本课题的意义,研究方案、研究内容和方法,论文工作计划及工作可行性论证(包括加工实验条件等),预期达到的目标等。

开题报告采用统一封面和A4纸装订成册,并填写《石家庄铁道大学博士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情况表》,在开题报告会结束一周之内及时交至培养单位存档。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中期考核

中期考核一般在论文研究工作进行至中期、并已撰写了至少一篇学术论文时进行,具体时间由导师根据博士生论文工作进展情况确定(建议在第五至六学期完成)。

培养单位应组织考核小组(由3-5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组成)召开报告会,对论文工作进展情况等进行公开考核,并提出进一步的工作意见。论文中期研究报告未通过者,可申请在三个月内补作一次报告。中期报告及考核表应在中期报告会结束后一周内送交培养单位存档。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撰写

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或导师组的指导下独立完成,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新性的成果。学位论文可以按照规范和模板撰写。

第十三条 取得研究成果的要求

博士生在学期间,至少有2篇与学位论文密切相关的期刊论文被SCI、EI检索,论文要求博士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博士生第二,且不含增刊论文以及国外EI单检论文。

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工作成果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有个人获奖证书,署名石家庄铁道大学),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排名前5位,有个人获奖证书,署名石家庄铁道大学),或获得国内或发达国家发明专利(排名前2位,专利权人为石家庄铁道大学),可相当于被检索期刊论文1篇,且只计1篇。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预答辩

满足毕业要求的博士生在完成学位论文后须进行学位论文预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初稿完成后,经导师审阅,由导师根据博士生的研究方向、论文特点,聘请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博导、教授不少于5人,组成预答辩委员会。

预答辩委员会委员应结合答辩对博士学位论文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着重检查博士学位论文中的创新成果、学术水平及论文工作量等,并详细指出论文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预答辩委员会应将评议意见填入《石家庄铁道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情况表》。

博士生应根据预答辩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送审

博士生完成各培养环节、取得规定的研究成果要求,并通过预答辩后,经导师同意,向培养单位提交论文送审申请,并进行学位论文格式审查。通过格式审查后提交研究生学院组织送审。

由研究生学院和培养单位聘请5位校外专家进行匿名评阅。涉密课题须办理审批手续,并应严格按照涉密要求组织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因特殊原因,导师可提出匿名评阅时需回避的专家范围,经培养单位审核同意提交研究生学院。

评阅论文时间不少于30 天。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及结果处理

评阅意见的原件由研究生学院存档,复印件以匿名方式返回博士生所在培养单位,供答辩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时参考。学位审批材料中应记录所有匿名评阅结果。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及结果处理按照《石家庄铁道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评阅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经专家评阅,符合答辩条件后,经导师审阅合格,可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答辩委员会由5-7名博导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组成,其中三分之二以上须为博士生导师,且至少应包括2位校外专家。导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校外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秘书应为我校正式职工且具有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应由培养单位审定,并报研究生学院批准。

答辩会应公开举行,答辩过程应有详细记录。

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通过答辩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论文答辩未通过的,博士生应根据专家意见认真修改论文,修改时间不少于半年,再重新申请答辩;重新答辩的答辩委员会成员应有一半以上为原答辩委员会成员。

博士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时,投稿的期刊论文已被录用(须提供录用证明)但未被检索和正式发表,可允许组织答辩,答辩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但不审议其学位申请。博士生论文答辩后2年内(从答辩当月的月末算起)满足了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由本人申请、培养单位和研究生学院审查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超出规定期限不再审核其学位申请。

第六章 学位申请

第十八条 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全部材料。会议应由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将确定拟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报送研究生学院。对未通过者,允许修改博士学位论文并重新申请答辩,修改时间不得少于半年。

第十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名单及全部材料。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对未通过者,允许修改博士学位论文并重新申请答辩,修改时间不得少于半年。

第二十条 博士学位申请者最多可以在两年内重新申请博士学位两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19级博士生开始执行,未尽事宜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