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铁道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及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进一步加强课程教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博士、硕士研究生。

第一章  课程开设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按课程性质分为学位课和非学位课,按开课范围分为公共课和专业课。研究生学院负责公共课的分班与排课,其余课程的排课由开课单位负责,研究生学院汇总学期课表后发布。博士生课程学习一般安排在第一学期进行。全日制硕士课程学习一般安排两个学期;非全日制硕士学习方式可跟读全日制,也可选择寒暑假集中授课,集中授课一般为三个学期。
    第四条  硕士生课程开课人数要求不少于5人(公共选修课不少于30人),如硕士点当年招生不足5人,确需开设的课程,须经培养单位和研究生学院批准。

第五条  研究生任课教师一般应为我校教师或外聘教师,由开课学院聘任,报研究生院备案。任课教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
(二)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并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
(三)具有博士学位。
    在上述条件基础上,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课任课教师优先选聘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鼓励聘用本领域内具有丰富经验和较高理论水平的校外专家。
    第六条  研究生课程一般以课堂授课的方式进行,也可采用开放式网络课程等有利于研究生主动参与的教学方式。
    第七条  任课教师应当按照课表规定的时间、地点授课,因故变更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提交申请,经开课单位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执行。

  选课

第八条 研究生入学后须在导师指导下制订个人培养计划,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及本人的实际情况选修课程。对必修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学位课,原则上选定后不能更改。因故变更已选课程的研究生须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培养单位批准后交研究生学院审核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凡已正式纳入个人培养计划的课程,其成绩一律记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成绩单。课程考试合格或考查通过,方能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十条  研究生在时间允许的条件下可旁听其他专业的课程。旁听课程一般不记入学习档案。

第十一条  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内的课程,若需在校外修读,须经导师同意并报培养单位和研究生学院审批,修读后须经考核,成绩单由开课学校研究生主管部门盖章,交研究生学院审核后,方能取得学分。

第十二条 博士生如选修硕士课程,硕士生如选修大学本科课程,原则上均作为补修课程,不计学分。

  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课程学习缺勤时间超过规定学时三分之一的,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第十四条  考试课由试卷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构成,平时成绩作为试卷上的单独一道大题,不超过50%。考试可采取闭卷或开卷两种形式,由研究生学院统一组织。

开卷考试只限携带课堂笔记和教材,不允许携带各种打印、复印资料。开卷考试不按教师规定时间提交答卷的按不及格处理。

所有考试过程严格按照《石家庄铁道大学考试考场规则》执行,如有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行为的,考试成绩记零分,并按照《石家庄铁道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第十五条 考查课不组织考试,学生提交考核报告或结课论文,由任课教师结合平时表现评定成绩。

第十六条  课程成绩记载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百分制与五级分制成绩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

90-100

80-89

70-79

60-69

0-59

五级分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A

B

C

D

F

 

第十七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期末前两周内进行,一般由任课教师负责。考核形式根据教学大纲确定,考核内容难易适中,评价标准客观公正。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当在课程考核结束后及时做出评价,并按要求做好成绩录入和试卷、成绩的存档工作。

第十九条  研究生对成绩有异议的,可在本门课程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由本人向研究生学院培养办提出复核申请,由研究生学院负责复核和答复。

第二十条  学校允许免修的课程,研究生本人可在开课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培养单位审核后报研究生学院批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允许重修,对通过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课程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习缺勤时间超过规定学时三分之一的必须重修。

第二十二条  需要重修课程的研究生,应在下一学年开课两周内到研究生学院办理手续,随低年级研究生参加课程学习,按要求完成课程的教学环节,并参加考核。未办理手续的,不得参加课程学习、考核;如课程变更或暂停开设的,可申请重修其他内容相近课程,学分按实际重修课程认定。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因病确实不能参加考试可申请缓考,同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证明,经培养单位和研究生学院批准后方能缓考,并通知任课教师。因事一般不能申请缓考。缓考不作单独安排,经批准缓考的研究生须随同低年级研究生相应课程一起考核,并按正常考试记分。

第二十四条  学校真实、完整的出具研究生学业成绩,成绩单由研究生学院转存研究生个人档案和学校档案馆保存。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石家庄铁道大学硕士研究生课程及成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