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铁道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位点学科建设及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称硕士生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学位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生导师是指导、培养研究生的第一责任人。硕士生导师的选聘工作应有利于我校的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培养社会急需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硕士生导师应对研究生培养过程及培养质量全面负责,包括学习与科学研究、思想品德以及生活等各项内容。

第三条  学校在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或领域设立硕士生导师岗位,各学院(系、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的初审。申请人的研究成果应与所申请岗位的专业方向一致。

第四条  贯彻执行竞争与淘汰机制,努力提高我校硕士生导师队伍的学术水平与指导质量。

第二章  硕士生导师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为人正派,学风严谨,能自觉执行有关研究生培养的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各级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坚持教书育人,保证培养质量。

第六条  我校在岗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其中教授原则上应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45岁以下的副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应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第七条  应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近5年内科研成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至少有1项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或社科成果奖(额定人员,以证书为准) 或至少有1项科研成果通过省部级以上鉴定(前5名,含第5名);并在本学科国内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出版学术专著(本人独著非编著,下同) 1部以上。

(二)在本学科国内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及出版学术专著4篇(部)以上;或在学校划列的重点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被SCI、EI(SSCI、A & HCI)收录期刊学术论文1篇以上。

学术论文均要求申请者为第一作者,各类收录论文均不含会议论文,发表的期刊均不含增刊和学校认定为会议论文的在线期刊(下同)。

第八条  近5年,作为主持人承担厅局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到校经费10万元以上的横向课题(人文社科类3万),申请专业学位类别或领域须具有实践经验或企业工作经历。

第九条  初次申请可同时报1个专业和1个类别或领域,新增学位授权点的首批硕士生导师可适当放宽。

第十条  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57周岁。

第三章  跨或转专业(领域)申请的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因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需要,硕士生导师可以申请跨专业或领域指导硕士研究生,至多跨3个专业(限2个一级学科)和2个专业学位类别(或领域),且每次只能申请跨1个。

第十二条  跨专业或领域指导硕士研究生的导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生导师;

(二)指导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3届以上的教授或博士,并且近3年主持的科研课题总经费3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5万元以上)或近3年以第一作者被SCI、EI收录(或校划列重点期刊)学术论文5篇以上或近3年以第一作者被SSCI、A & HCI收录(或校划列重点期刊人文社科类)学术论文4篇以上。

第十三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以根据所辖硕士学位授权点建设的需要、生源情况、导师的研究方向综合考虑,允许个别导师转专业指导研究生。转出专业有在读全日制硕士生未毕业的不能申请转专业指导,转专业和跨专业不能同时申请。

第四章  遴选程序

第十四条  个人申请。以硕士点所在的学院(系、所)为单位进行申报,其他单位人员,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后,到硕士点所在单位进行申报。申请人须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按规定的时间将所填表格(一式2份)和代表性成果原件和复印件报硕士点所在单位。

第十五条  各分委员会根据条件进行初评。分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进行表决,同意票过2/3的,初评通过。初评通过后各分委员会将申请人按照学科专业进行汇总,并填写申请硕士生导师成果汇总表,然后连同申请人全部材料报研究生学院培养与学位办公室。研究生学院会同科技处负责对申请人的报送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的人员进行审定。学位评定委员会实到人数应达到或超过总人数的2/3,获到会人数2/3及以上同意的,作为审定通过,公示7天。公示期内无异议,评选为硕士生导师。

第十七条  硕士生导师每两年遴选一次,此项工作一般于5月底进行。

第十八条  从校外调入我校前已获得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人员,由原单位学位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获得我校硕士生导师资格。

第五章  招生资格审查

第十九条  研究生导师的招生资格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查。导师每年招收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数量一般不超过6名。分委员会应根据学科发展需求、导师和研究生数量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导师的招生条件和招生限额,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二十条  没有适合研究生培养的科研项目及培养经费的导师原则上不应招收研究生。

第二十一条  按有关规定暂停招生的导师,在停招期内不能招收研究生。停招期满后,可向硕士点所在单位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恢复招生。

第二十二条  截止当年9月1日,经学校人事部门认定2年后达到退休年龄的导师不再招收研究生。

第二十三条  招生资格审查工作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审查结果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六章  外聘硕士生导师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外聘硕士生导师原则上应来自科研、管理、生产等领域第一线,有较高学术造诣或工程技术水平,与我校相关学科有良好的教学和科研合作经历,且具有副高级以上或相当技术职称人员。

第二十五条  调离我校的硕士生导师,本人希望继续作为我校硕士生导师的,可向学位授权点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研究生学院备案后,按外聘硕士生导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外聘硕士生导师一般每年招收1名研究生,待其所指导的第一届研究生毕业后,可根据指导情况适当增加名额。

第二十七条  外聘硕士生导师指导研究生时,相关培养单位必须为其配备1名校内副导师,副导师须为通过正式遴选的硕士生指导教师,其职责为协助外聘导师指导硕士生完成个人培养计划、论文开题报告、中期检查及论文指导和答辩等培养工作。协助外聘导师所带学生的人数计入副导师当年所带学生数额。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在外聘硕士生导师指导期间,利用合作单位有关条件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包括论文)归石家庄铁道大学和外聘硕士生导师所在单位共同拥有。

第二十九条  被批准的外聘硕士生导师,不享受我校教师的工资及其它福利待遇。

第三十条  专业学位企业导师的选聘和管理另行规定。

第七章  硕士生导师的聘任

第三十一条  具有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且有指导硕士研究生任务的导师,由学校统一聘任,履行岗位职责,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十二条  新遴选的硕士生导师须经过岗前业务培训。培训工作由研究生学院负责组织,未参加培训的新增硕士生导师不安排招生计划。校外人员取得外聘研究生导师资格,经培训后颁发石家庄铁道大学硕士生导师聘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